如今,老人協助照顧、教養孫輩的“隔代撫養”模式比較普遍。然而,老人對孫輩的撫養,究竟是義務還是情分?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案件,老人為要回給外孫女墊付的醫藥費,把孩子父母告上法院,這是怎么一回事?
韓先生和李女士育有一個女兒未未,但孩子不幸患有先天性疾病。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李女士的母親一直協助照看未未,并多次為其支出醫療、日常生活等費用。
因未未病情需要長期、固定治療與照護,開銷較大,韓先生把照顧女兒的責任都丟給了李女士和李母,且怠于支付未未的醫療費用。韓先生與李女士就小孩看護問題多次發生爭執,感情出現裂痕,2023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女兒由李女士撫養,韓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
雙方離婚后,韓先生既不按時支付撫養費,也不過問未未的身體情況,李女士及李母的經濟情況難以支持未未的醫療費及家庭生活費用。2024年5月,李母訴至法院,要求韓先生和李女士返還其婚姻存續期間,李母累計墊付的醫療費用4720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父母是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責任人。韓先生、李女士系未未的父母,二人均不存在無力撫養子女的情形,對未未具有法定撫養義務,理應負擔醫療費。李母作為未未的外祖母,在對患病特殊兒童的日常協助照看過程中,已經付出了身體與精神上的辛勞,并無再承擔經濟負擔的法定義務,其出于親情考慮代為支付的醫療費用不能視為對子女的無償贈與。在各方無明確約定且李母非法定撫養人的情況下,其有權請求被告韓先生、李女士返還墊付的醫療費用。
根據查明事實,法院確認李母墊付醫療費金額共計47209元。由于該費用是婚姻存續期間產生,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韓先生返還李母醫療費23604.5元,李女士返還李母醫療費23604.5元。韓先生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祖孫間產生撫養關系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未成年人;(2)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無力撫養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滿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
當隔代撫養行為在主觀意愿、持續時間、費用數額、撫養事項等方面超出了老人的主觀意志和負擔能力的合理限度時,則不宜認定為情誼行為。若構成無因管理,老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償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明確了祖輩帶孫輩屬于道德范疇的“情分”,不屬于法律范疇的“本分”。
通訊員 康嘉倩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