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江蘇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化和提升示范區一體化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通過協同立法尋求“最大公約數”,更好推動解決一體化制度創新的瓶頸問題。
建設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是實施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2020年9月,上海、江蘇、浙江兩省一市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關于促進和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為示范區初期開發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四年多來,示范區累計形成136項制度創新成果,持續推進108個亮點項目建設。
如何固化已有制度創新成果以更好發揮復制推廣價值、爭取更多賦權以進一步釋放改革空間、為示范區深化制度創新探索和推動項目建設提供更好支撐保障?在原有《決定》的基礎上,一部促進和引領示范區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呼之欲出。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條例是上海、江蘇和浙江兩省一市的立法協同項目,也是長三角地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上明確的協作重點內容之一。在2023年印發的《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23—2027年)》對這項立法工作進行了部署安排。在滬蘇浙兩省一市人大的指導和支持下,三省(市)人大財經委、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局)與示范區執委會通過協同開展前期工作、共同起草條例文本、扎實推進省內立法工作等方式共同推進條例協同立法。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定位為促進型立法,以“求同存異”為原則,在立法內容設計上著力保障示范區先行探索、攻堅克難,加快向功能開發躍升;鞏固深化示范區在規劃管理、土地管理、項目管理、生態保護等方面探索形成的一體化制度創新。
《條例》草案在治理體制一章中主要明確理事會、執委會職能定位以及區域合作、政府間協議的監督管理,對跨區域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作出規定;在規劃建設一章中明確提出“本省與上海市、浙江省構建示范區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協調規劃目標,統一基礎底板、規劃基期、規劃期限和核心指標,實行分級分區分類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明確以水鄉、古鎮為依托,強化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打造江南水鄉文化品牌,提出“建設江南運河、太湖-黃浦江、嘉興-吳淞江等歷史文化帶,塑造新江南水鄉風貌,打造體現江南水鄉特色的文化標識地。”此外,《條例》草案還注重尋求“最大公約數”,處理好與兩省一市現有地方性法規的關系,對于尚有爭議、暫時無法達成一致的內容未作規定。
(新華報業·中國江蘇網記者 張蘇寧 喻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