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斌堯(山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新時代社會治理與政策創新研究基地研究員);高功敬(濟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
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而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并提出“全面發展協商民主”“積極發展基層民主”。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人民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不斷拓展以人民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實現方式,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保障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使各方面制度和基層治理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但是,當前城鄉社區協商實踐面臨著居民參與不足、協商議事范圍較窄、協商內容空洞、協商議事程序不完善等短板弱項和瓶頸,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基層自治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發展。這迫切需要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研究,總結可復制、可持續、可操作的城鄉協商民主經驗,以實現黨的執政基礎更加堅實、基層群眾自治充滿活力的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目標。
全面提升黨建引領城鄉社區協商效能。堅持和完善黨對城鄉社區協商民主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在全過程人民民主工作中的具體貫徹。應始終把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作為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一條紅線,以黨的領導保證城鄉社區協商民主的正確方向,以精準服務強化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以黨組織為核心構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以基層協商成效檢驗基層黨建成果。針對一些城鄉社區黨組織落實協商議事、“四議兩公開”、民主管理等制度不嚴格不規范的現象,應健全在城鄉社區協商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有關制度,涉及基層協商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決定。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為關鍵,有效整合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各方力量,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著力破解制約黨建引領城鄉社區協商效能提升的突出問題。
豐富城鄉社區協商實踐參與形式。我國城鄉社區協商民主實踐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應在充分利用已有制度安排、保證城鄉社區協商民主穩定運轉的基礎上,針對民主實踐存在多樣性和差異性,敢于創設新的制度安排,優化社區協商議事機制,豐富社區協商參與形式。當前各地區結合自身實際,創新出各具特色的城鄉社區協商民主類型,要將人民群眾在社區協商民主實踐中凝聚智慧與力量創造出的生動經驗加以提煉、總結和推廣,講好“中國之治”故事。一是智囊團助推協商,將黨員代表、退休干部、群眾骨干、新鄉賢等文化水平相對較高、有一定議事經驗能力的群體,培育成為社區協商議事的骨干力量,收集社情民意,協助社區“兩委”確定協商議題、擬定議事方案、組織協商會議、促進議題解決、持續關注協商成果落實。二是樓院微協商,以社區樓院為單元,選舉產生樓院長和院委會,圍繞樓院民生服務實務開展協商,將居民群眾的利益紐帶與責任紐帶相聯結,體現利益共享、責任共擔。三是專家介入式開放空間協商,由外部專家協力培訓,通過參與式需求調查,將居民關心問題和需求排序,在協商解決問題的同時,預防問題發生。
完善城鄉社區協商程序。為保證協商的有效性、科學性和合法性,必須制定全過程的社區協商程序。只有程序上不省略、不跳過、更“接地氣”,才能保障議事過程嚴謹有序、信息公開透明、成果真實有效,促進城鄉社區協商民主不斷發展。針對部分社區缺乏協商民主的聽證監督程序、協商議事結果難以落實等問題,需要把社區協商工作做到實處,及時公開協商事項,接受群眾監督。針對廣大中青年居民群眾參與程度低、社區協商代表性不足的問題,要線上線下相結合,采取“居民隨手拍”“社區啄木鳥”和“百姓管家”掃碼服務等多種方式,創新搭建網上議事、居民說事的便捷平臺,規范網上議事協商程序,暢通各類主體參與協商的渠道,將全過程社區協商更好地融入居民群眾日常生活,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社區協商,全面激發基層治理活力。
拓寬城鄉社區協商參與渠道。要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人民有序協商參與,使各方面制度和基層治理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使城鄉社區協商煥發勃勃生機。健全黨組織主導的網格議事協商機制,對網格內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由網格黨組織引導居民先行協商解決;網格協商解決不了的,再提交上級黨組織牽頭協商解決。鼓勵和支持建立社區老年協會、婦女議事會和兒童議事會,搭建老年人、婦女、兒童參與社區協商的平臺。在商務樓宇、商圈市場建立微協商平臺和機制,加大情感激勵、積分激勵、榮譽激勵、政策激勵力度,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組織、志愿者和駐區單位參與社區協商的途徑。推動快遞員、外賣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群體到黨群服務中心報到備案,融入基層協商治理,充分發揮快遞網點遍布城鄉和新就業群體走街串巷、熟悉樓宇社區社情民意傳遞的“移動探頭”作用。注重發揮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在城鄉社區協商民主中的作用。發揮警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村)活動,為社區議事協商提供法律支持。發掘社區內外專家資源,邀請相關的理論專家和實務專家為社區的議事代表進行專項能力輔導,通過專業理論與實務知識的定期培訓,增強社區議事代表的協商意識,提高其協商議事的能力,掌握協商議事的技巧。
擴大城鄉社區協商事務范圍。當前社區協商民主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水電暖等基礎設施建設、社區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而圍繞基層黨委政府工作方針、重點工作的部署落實,居民群眾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以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方面的協商還比較缺乏。應使基層政權治理行為與群眾利益訴求相契合,找到基層協商治理的“最大公約數”。社區“兩委”要擴大協商事務范圍,發揮協商議事類社區社會組織、駐區單位以及社會工作者等主體優勢,助力協商議事。健全完善黨建引領下的社區“兩委”、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事機制,通過聯席會、懇談會、調解會等方式,定期組織各方協商小區物業服務問題,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服務難題。針對涉及社區群眾切身利益的跨社區或超社區協商議題,由社區先行協商解決;社區協商解決不了的,再提交鄉鎮(街道)牽頭協商解決。應增強鄉鎮(街道)議事協商能力,縣級黨委政府圍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確定鄉鎮(街道)協商重點,完善細化鄉鎮(街道)層面公共事務的綜合管理權、規劃參與權、區域內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建議權的相應的配套政策,由鄉鎮(街道)黨(工)委主導開展議事協商,完善座談會、聽證會等協商方式,注重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探索建立社會公眾列席鄉鎮(街道)有關會議制度,發揮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的協商議事平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