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 編輯:高霞
- 時間:2024-12-08 23:14:39
租車需謹慎,租豪車更需謹慎。近日,南京市民張先生向現代快報(報料郵箱:xdkb123@163.com)求助,他的兒子——當時還是一名大學生的小張于2021年租了一輛保時捷,取車3小時后,這輛車出了問題無法行駛。在按照要求將車輛送至指定地點后,雙方就車輛維修費、停運損失等沒有達成一致,最終三次對簿公堂。小張被一審法院判決需賠付商家維修費、停車費、停運損失等累計超18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張先生覺得“冤”,那么租車時該如何避免這種糾紛?
大學生租豪車3小時發生故障
在張先生的講述及法院判決書中,記者梳理出事情發展的脈絡。
2021年11月,小張在某鮮花店租了一輛保時捷,租期為一天,2021年11月24日24時—2021年11月25日24時,租金700元。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據小張稱,沒想到,將車開走才三個小時,車就在路上動不了了。他通過微信告知店家后,將車輛送至指定地點。
小張與鮮花店溝通記錄截圖
因無法確定車輛損害的原因,雙方在溝通賠償時沒有達成一致。發生故障次日,張先生也曾希望通過報警解決糾紛,但警方“經協調無果,建議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022年,鮮花店首次向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起訴小張,因無法確定具體請求被駁回。
因鮮花店是向其他企業租用的車輛,此后鮮花店被該企業訴至法院。記者看到,在法院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判決中,鮮花店提到是因為小張發生車禍導致車輛受損。此次審理提出了對車輛故障原因及維修費用進行鑒定。不過,因故障原因鑒定費用高且最終仍可能難以確定,鮮花店放棄了對故障原因的鑒定,僅提出對維修費進行鑒定,評估認為該車自動變速器內有“齒輪”損壞,維修費總額為117698元。后根據車輛折舊情況,確定維修費為30000元。車輛維修費、停車費、鑒定拆卸費、鑒定費近4萬元由鮮花店承擔。
鮮花店轉而再向法院起訴小張。2024年一審法院以雙方曾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其中提到的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為由,判決小張支付維修費、停車費、車輛鑒定拆卸費、車輛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及停運租金損失等約18.7萬元。
其中,維修費、停車費、車輛鑒定費等均為鮮花店與上一家案件中所判定的數額。停運租金損失截止日期,也是依據鮮花店與上一家案件中所約定的日期,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共計473天141900元。小張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院提請二審。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二審均敗訴,面臨巨額賠償
小張應否對車輛損失包括停運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二審的爭議焦點。
車子到底有沒有發生過事故?記者看到,在小張的二審上訴請求中提到,“取得車輛不到三小時,正常駕駛沒有發生任何事故下,車輛發生問題。”
鮮花店對此辯稱,車輛是小張駕駛還是借給別人駕駛,無法考證,但車輛交付時完好,不知什么原因導致車輛出現問題。在一審中,鮮花店還提供了小張轉發的其與另一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該人表示等幾年有錢了將錢給小張,并對糾紛處理提出意見。據此,鮮花店認為是小張將車輛私自借給其他人使用,懷疑他人的駕駛資格,認為存在不當駕駛。
二審法院認為,是小張在使用過程中車輛發生了損壞,根據小張與鮮花店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租賃期間造成車輛意外損壞的維修費用等應由承租方承擔,所以小張應當承擔相關損失。小張雖然提出租車時車輛本身就存在質量問題,但是并沒有證據能證明,這個主張不予采信。
雙方對于停運租金損失也有爭議。張先生認為,2021年11月27日,張先生在報警后協商未果,這個時間點應該作為雙方都不能擴大損失的時間點,沒有及時維修導致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小張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車輛 2021年11月25日損壞后,因小張要求“如果現在變速箱已動,所有后果我不承擔”,導致車輛長時間未能維修,處于停駛狀態。已經生效的判決將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計算至2023年3月14日,一審法院按照雙方合同中約定租金的50%計算停運租金損失基本適當,所以小張應支付停運租金損失141900元。
小張的二審代理律師江蘇臻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敏杰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是消費者自身損壞的,消費者賠償肯定沒問題,但如果是車輛自身原因導致損壞,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能把責任歸到消費者身上。租了才兩三個小時車就發生了損害,沒有任何檢測報告能夠確定是由消費者暴力使用或者消費者原因導致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值得商榷。
此外,王律師認為,二審法院判令小張所承擔的車輛維修費數額,依據的是鮮花店與上一家企業的另案判決,但如果小張實際上并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判令小張支付全部的費用,是不合理的。
記者也聯系到了當事鮮花店,該店店主李女士表示,認可法院的判決,希望張先生及兒子盡快執行,支付費用。
截至12月8日發稿前,現代快報記者再次聯系張先生,他表示,目前愿意承擔維修費用,但對于停運損失費不認可,將繼續通過可行的法律渠道申訴。
租車如何避免類似潛在糾紛
租賃車輛出了故障要巨額賠償,消費者看起來“滿腹委屈”,但事先白紙黑字簽訂了合同,即便告上法院也勝算不大。租賃雙方該如何避免類似的潛在糾紛?
對此,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律師表示,本案中張先生對鑒定結果表示不理解,這確實是一個技術難題,因為許多機械故障在發生前可能沒有明顯的預兆,且損壞過程可能是一個逐漸累積的過程。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除非承租方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車輛在租賃前已存在損壞,否則按照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發生的損壞通常應由承租方承擔責任。
為避免類似糾紛,出租方與承租方在租車前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條款,其中,出租方可考慮在車輛出租前進行一次全面的專業鑒定,并提供一份詳細的車輛狀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最近的維修記錄、保養情況及任何已知的問題,確保信息的透明度;承租方在租車前,也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包括但不限于外觀、內飾、里程數、油液情況、各部件功能等,并拍照或錄像作為證據。
此外,無論是租賃豪車還是普通車輛,由于租賃的車輛屬于營運車輛,一旦發生糾紛,難以避免要計算停運期間的損失。從不少汽車租賃糾紛來看,相較于修車費用,停運損失更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如何及時“叫停”停運租金損失?
呂金艷建議,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明確列出車輛損壞的責任歸屬原則,設定“車輛原有瑕疵免責”條款,允許承租人在發現車輛存在非因使用導致的故障時,有權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免除相應責任,但需提供充分證據支持,以此預防類似糾紛的發生,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李娜 吳雙